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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福建省调整厦门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3]5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厦门市调整部分行政区划的请示》(闽政文[2003]9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厦门市鼓浪屿区和开元区,将其行政区域划归厦门市思明区管辖。思明区人民政府驻民族路。 二、将厦门市杏林区的杏林街道办事处和杏林镇划归厦门市集美区管辖。集美区人民政府驻银江路。 三、杏林区更名为海沧区,区人民政府驻地由杏林南路29号迁至海沧镇。 四、厦门市设立翔安区,将厦门市同安区所辖新店、新圩、马巷、内厝、大嶝5个镇划归翔安区管辖,区人民政府驻新店镇。 行政区划调整后,厦门市辖思明、湖里、集美、海沧、同安和翔安6个区,市人民政府驻思明区湖滨北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行政区划调整涉及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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