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经贸部归口审批在阿联酋、科威特举办贸易展销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90]外经贸进出资字第4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外贸局,贸促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各进出口商会,驻阿联酋、科威特使馆商务处: 近几年来,国内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公司纷纷在阿联酋、科威特举办展销会或竞相参加当地组织的国际博览会,特别是当地庙会性质的博览会,有时一届就有八十多个单位,二、三百人从国内蜂涌而至。造成在国外同期重复展出,相互削价竞争,派出单位和人员过多过滥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我国对外开放的形象。为了加强在阿联酋、科威特展销会的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制止在国外展销工作中出现的混乱现象,根据我驻外使领馆的建议,特作如下规定: 一、将阿联酋和科威特列为举办展销会的热点国家。各地区、各部门、各公司赴阿联酋、科威特举办展销会或参加国际博览会均报经贸部归口协调、审批。各部门,各地区,各公司申请办理出展的具体作法和有关注意事项,应按照经贸部一九八九年第12号文告《在国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的审批管理办法》,和一九九0年第5号文告《关于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两文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公司如有经过原审批单位批准,将于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以前在阿联酋、科威特举办展销会或参加博览会者,可以凭原有批件继续办理出展手续。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以后拟在上述两国组展或参展的单位一律报经贸部审批。 三、凡未经过经贸部批准,擅自在一九九0年十月一日以后在阿联酋、科威特举办展销会或参加博览会的单位,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其在热点国家举办展销会的资格等处理办法。 四、我常驻上述两国的海外贸易公司为国内单位办理出展准备工作或办理参展人员的入境签证时,应主动要求出展单位提供经贸部的批件。没有经贸部的批件,海外贸易公司不得为国内出展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