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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3]4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定西地区设立地级定西市的请示》(甘政发[2003]10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定西地区和定西县,设立地级定西市。市人民政府驻新设立的安定区中华路。 二、定西市设立安定区。以原定西县的行政区域为安定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公园路。 三、定西市辖原定西地区的通渭县、陇西县、渭源县、临洮县、漳县、岷县和新设立的安定区。 定西市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减、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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