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3]3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调整惠州市行政区划的请示》(粤府[2003]19号)及有关补充报告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撤销县级惠阳市,设惠州市惠阳区。惠阳区辖原县级惠阳市的淡水、永湖、良井、平潭、沙田、霞涌、澳头、秋长、新圩、镇隆等10个镇。区人民政府驻淡水镇金惠大道。 二、将原惠阳市所辖的陈江、潼湖、潼侨、沥林、水口、马安、横沥、矮陂、芦洲、大岚等10个镇以及博罗县的仍图镇划归惠城区管辖。惠城区人民政府驻新联路。 上述行政区划调整所涉及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惠城区、惠阳区以及博罗县的行政区域界线,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勘定。
国务院 二00三年三月六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