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创造发明,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防专用发明系指在科研、生产和试验中产生的并在申报奖励前用于国防建设(含航天技术)的创造发明。 第三条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应是国防现代化建设中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即指利用自然规律首创的国防科学技术新成果,但不包括自然科学发现、科学理论和依赖个人的技能、技巧实现的技术。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前人所没有的,是指项目的创造性技术内容是国内外没有的,或者国内外虽有,但技术保密尚未公开的; (二)先进的,是指至申报日期截止,项目在创造性、科学技术水平、性能指标、对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等方面的综合水平,优于国内外已有的同类技术; (三)经过实践证明是可以应用的,是指项目已通过鉴定或验收,为国防领域所采用,已获得效益;或经试验证明可以应用,对国防建设有重大意义,具有潜在效益的。 第四条发明人和发明单位的确认: 发明人是指以本人为主完成了报奖项目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人。每个项目的发明人总数一般不得多于6人。完成项目创造性技术内容的人多于6人的,发明人指其中作出较大创造性贡献的前6人。仅从事辅助工作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应列为发明人。 发明单位是指项目的发明人在完成本发明时的所在单位。 发明人和发明单位应分别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 第五条凡申报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应注明密级,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规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设立国防科学技术发明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技评委会)。 国防科技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委员若干人。每届任期3年。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的评定工作; (二)审定并推荐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特等奖项目; (三)对国防专用授奖项目的重大异议作出裁决; (四)制订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奖励的具体办法。 国防科技评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设在国防科工委国防科技成果办公室。 第七条国防科技评委会设立军用核技术、军用航空、军用电子、兵器、海军武器装备、航天技术、军用材料等行业评审组。 行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2至3人,委员若干人,常务秘书1至2人。每届任期3年。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待业报奖项目的评审和奖励等级的初步评定; (二)提出裁决本行业报奖项目重大异议的建议; (三)承办国防科技评委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行业评审组的日常工作由组长或常务秘书所在部门负责。 三、申报和审批 第八条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如下: (一)基层单位向其所属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含总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军兵种、大军区,总部有关部、局(以下统称申报部门)推荐。 (二)申报部门负责审查并向国防科技评委会申报。 (三)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组织复核、预审,将符合提交行业评审组评审条件的项目,内部公布; (四)自公布之日起2个月为异议期。 (五)发明者应按国防科技评委会通知要求,做好答辩准备工作,每个项目由主要发明人1至2人参加答辩。 (六)行业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初步评定项目的奖励等级,将评定结果报国防科技评委会。 (七)国防科技评委会召开评审会议,评定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其中二等奖以上项目,由国防科技评委会逐项进行评审。 (八)国防科技评委会的评定结果,经国防科工委批准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特等奖项目,由国家科委报国务院批准授奖。 (九)经国防科技评委会评定为“缓评”的项目,发明者应当于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18个月内,通过原申报部门向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提出请求复评的报告。在该期限内没有请求复评的,视为自行撤销。 第九条申报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需填写统一的《国家发明奖申报书》,并备齐必要附件,其中“查阅国内外专利、非专利文献情况”应按国防科技评委会(1988)科奖字第43号文《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查新工作规定》,提供《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查新报告》。已获发明专利证书的项目,应提供发明专利证书和专利权项内容的复印件,可不提供查新报告。 第十条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的奖励等级应按其创造性、先进性、技术难易或复杂程度,对武器装备和技术发展的作用与影响,军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等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其奖励等级。 (一)国内外首创并有重大创新的项目,具有国际领先水平、技术难度很大,对武器装备和某一领域的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和影响,军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重大,可评为一等奖; (二)国内外首创(包括国内外虽有但尚未公开)并有重要创新的项目,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难度大,对武器装备和某一专业的技术发展有重大作用和影响,军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显著,可评为二等奖; (三)国内外首创(包括国内外虽有但尚未公开)并有较大创新的项目,达到国际水平,技术难度较大,对武器装备和某一专业的技术发展有较大作用和影响,军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显著,可评为三等奖; (四)已有技术组合但有明显创新的项目,达到国际水平,有一定技术难度,对武器装备和某一专业的技术发展有一定作用和影响,军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较显著,可评为四等奖; (五)凡符合一等奖条件,并且在某一个或者几个方面有重大技术突破和具有特别重大军事、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项目,可推荐授予特等奖。 四、异议与处理 第十一条在异议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对申报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的项目提出异议。提出异议要按规定格式填写《国家发明奖异议书》和备齐必要附件,报送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和该项目的申报部门。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异议,应加盖公章,并确定联系人。 第十二条申报部门自接到《国家发明奖异议书》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广泛听取异议双方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填写《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异议处理情况表》,报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 必要地,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可将有关异议提请国防科技评委会审议并作出裁决。 五、附则 第十三条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的申报、审批过程中,凡接触申报文件和参加会议评审的人员,应对其技术内容和会议评审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外传。 凡申报国家发明奖国防专用项目的文件资料,由国防科技评委会办公室负责存档。缓评项目的文件资料,由行业评审组负责保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国防科工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