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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查处部分大要案件和打击走私的有功单位及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1990]8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查处部分大要案件和 打击走私的有功单位及人员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工商[1990]8号) 广东、福建、海南、浙江、黑龙江、吉林、山西、河北、江苏、湖南、四川省、内蒙古、广西壮族自治区、北京、成都、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凡依据我局经济检查司检字(1989)第40号通知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名单附后),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名义颁发奖状,由所在机关发给奖金,奖金数额控制在:单位1000-3000元,个人200-500元,从办案补助费中支出。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济检查部门查办部分大要案件和东南沿海打击走私有功单位及个人(略) 一九九0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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