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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邮政储蓄业务继续免征营业税一年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流[1988]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不发西藏),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 我局曾以(财税营[1986]22号)文规定,在一九八八年底以前,对邮局开办邮政储蓄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现免税即将到期,签于目前邮电部门从事邮政储蓄业务仍然存在一些实际困难,决定在一九八九年底以前继续给予免征营业税一年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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