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为加强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管理,并为正在制定的收养法的颁布实施做好准备工作,现决定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凡是一九七九年公证制度恢复以来,各地公证机关已办理完结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的公证事项,均应按所附《外国人收养登记表》逐件填写,于一九八九年一月底以前由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统一报部公证律师司备案,自一九八九一月一日起,各公证处办理的此类公证事项,在办证后,由经办公证处于一星期内填写好《外国人收养登记表》直接报各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和部公证律师司登记备案。 建立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登记备案制度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望各地将实践中的有关情况及时告部公证律师司。 附件:
外国人收养子女登记表
填报单位:公证处填报日期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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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 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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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出生日期││ 婚姻状况 ││子女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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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 │职业││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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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姓名││ 性别 ││ 国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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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日期││ 婚姻状况 ││子女数│
├───┬┴─┬┴────┬─┴────┴────┴────────
│职业││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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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收 ├───┴┬──┬┴─────┼────┼────┼────────
养 │ 婚否 ││职业││ 住址 │
人 ├────┴─┬┴────┬─┴────┴────┴────────
│公证书编号││ 出具收养公证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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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
养 │婚姻状况││ 子女数 ││与被收养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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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 │职业││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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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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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子女数 ││与被收养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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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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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夫妻双方做收养人或送养人的,须分别填写夫和妻的情况;独身收养或独身送养只填写“收养人”或“送养人”中一栏即可。
2.“子女数”填写收养人未收养该子女前和送养人未送养子女前的子女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