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税务局,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加发南京市、成都市财政局、税务局: 根据我部(85)财综字第103号文规定,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国营对外承包企业,从一九八六年到一九八八年三年内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至今年底,免征期满,从一九八九年起恢复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现就有关恢复征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营对外承包企业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的征集范围为: (一)税后利润形成的发展生产基金(包括转作国家基金和企业基金管理部分),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 (二)固定资产折旧形成的更新改造基金。 (三)其他单位转来的税后利润。 (四)调剂留成外汇额度取得的收入。 二、由财政部核拨的创汇奖励金以及按财政部(88)财外字第794号文规定从成本中提取的创汇奖励金,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三、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征集比例和办法,按国务院和财政部现行规定执行。 四、各国营对外承包企业在接到本通知后,应按规定及时向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登记、申报和缴纳手续。
一九八八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