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滞销音像产品报废损失会计处理办法[失效]


【颁发部门】 广播电影电视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广发计字[1988]9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公布废止部分广播影视法规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12月17日)废止 根据《国营音像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现就具体会计帐务处理暂作如下统一规定: 一、每月采取合并按月预提提成价差的办法。以库存音像产品总定价的5‰为标准。列入商品流通费。并在预提费用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报损备用金额以反映。分录: 借:商品流通费-商品损耗 贷:预提费用-报损备用金 二、滞销音像产品损失部分应扣除保留残值及冲减已提版费后。在预提的提成差价中列支。分录: 借:产成品-处理品 预提费用-编录出版费 预提费用-报损备用金 贷:产成品 每年年底库存音像产品盘点后。仓库应将库存音像产品按出版,发行分年详细列明。报送财务部门。以便财务部门根据《实施细则》所列比例考核滞销音像产品损失的列支情况。 三、如果应列支的损失数大于帐面结存的提成差价数。其差额应一次补提。用蓝字计入商品流通费。如应列支的损失数小于帐面结存数。其差额应全部用红字冲减商品流通费。分录: 借:商品流通费-商品损耗 贷:预提费用-报损备用金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