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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重新印制干部退休证的通知


【颁发部门】 人事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人退发[1988]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大批到了退休年龄的干部将从工作岗位上退下来,为了适应干部退休工作的需要,现将印制干部退休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已经以劳动人事部名义印制的干部退休证、退职证仍可继续使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重新印制的干部退休证、退职证、除将封皮上“劳动人事部制”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制”外,其他规格、栏目、式样均不变。 三、我们将印制部分干部退休证,中央、国家机关和自行印制有困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按所需数量预订,并于十月三十日前函告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办公室。其他事项(如价格、邮资、汇款等)另行通知。

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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