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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律师、公证员评聘职务后对外称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88]司发公字第1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律师、公证员是根据《律师暂行条例》和《公证暂行条例》履行职务的。其专业职务等级仅适用于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和公证处内部。律师、公证员评聘相应专业职务后,在对外称呼上,包括刊登启示、印制名片等方面,仍统称“律师”或“公证员”,而不得冠以个人职务等级。以上规定请传达至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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