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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艰苦地震台港台站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劳人薪[1988]17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家地震局: 你局《关于整顿艰苦地震台站津贴的报告》(〔88〕震发人字第117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你局所属艰苦地震台站津贴标准,改按《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邮电、广播电视、地震、海洋艰苦台站职工津贴问题的通知》(劳人薪〔1983〕338号文)规定的津贴标准执行。其他事宜亦按《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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