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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长安县设立西安市长安区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2]4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西安市长安县撤县设区的请示》(陕政字[2001]68号)收悉。同意撤销长安县,设立西安市长安区,以原长安县的行政区域为长安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韦曲镇。 长安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二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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