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证管理处: 现将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公证部队番号事的复函转发你处。请通知所属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在涉外公证中,凡涉及部队番号和部队机关、院校番号的公证事项,均照此规定办理。 附:
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的复函 (1986年10月24日)
司法部公证律师司:
就你司几次提出的关于能否对外公证部队番号事,我们作过反复研究。现根据总参谋部的有关规定精神,函复如下:
一、军区(含省军区、军分区)、军兵种(含军区空军、海军舰队)机关和院校的番号,可以对外公证。
二、一九五五年以前的军以下部队的番号,可以对外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