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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民政司关于无户籍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86]民民字第1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民政厅: 9月12日辽民民字[1986]98号函收悉。同意你们所拟“凡本地出生无户籍者,应持本人出生证和所在单位(无单位持街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可准予登记”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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