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民政部
【发文字号】 [86]民民字第1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民政厅: 9月12日辽民民字[1986]98号函收悉。同意你们所拟“凡本地出生无户籍者,应持本人出生证和所在单位(无单位持街道)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可准予登记”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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