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司法部关于同意本溪市成立律师协会的批复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司法厅: 一、同意成立本溪市律师协会,作为市(区)律师协会的试点单位,望在工作中注意总结经验。 二、因协会无上下级隶属关系,所以本溪市律协的名称以“本溪市律师协会”为宜。 三、本溪市律师协会是本溪市的群众性社会团体,业务上受本溪市司法局指导。具体的职责、章程、机构设置可参照全国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与程式办理。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