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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合营的待遇问题的意见[失效]


【颁发部门】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86]外经贸资字第172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外经贸部第一批废止部门规章目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3号)》(发布日期:2001年11月16日 实施日期:2001年11月16日)废止(原因:已有新的再投资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
你部税务总局对外税政处转来的大连税务局《关于中外合营企业与国内企业搞联营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就我部的意见提出如下: 目前,外商投资企业向国内其它企业投资,举办新的合营企业的情况越来越多。这些外商投资企业是为了取得稳定的原材料和配套件供应,生产国家急需产品,发展国内横向联合,有利于加快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的国产化,提高产品质量,节约国家外汇支出,消化引进技术,吸收外商利润再投资的一种形式。对这些再合营的企业属于什么性质,有关部门意见还不一致,可以进一步研究。我部认为,从资本所有权看,这类企业属中外合营企业,只要新举办的企业属国家鼓励项目,外资股权比例在25%以上,应视为中外合营企业,享受中外合营企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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