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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建筑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财税特[1986]38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西安、广州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来,有些地区要求明确建设单位在异地安排建设项目应在何地缴纳建筑税的问题。经研究,为了加强建筑税的征收管理,建设单位在异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缴纳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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