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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对音像制品付酬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关于我局(86)权字第14号复文所说的音像制品支付报酬“按基本稿酬加权所有者付酬”,是指按此种“方式”,而不是按原书的字数付酬。具体认算,基本稿酬可按每分钟若干元计算,印数稿酬可按复录盒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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