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国家版权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关于我局(86)权字第14号复文所说的音像制品支付报酬“按基本稿酬加权所有者付酬”,是指按此种“方式”,而不是按原书的字数付酬。具体认算,基本稿酬可按每分钟若干元计算,印数稿酬可按复录盒数计算。
手机扫一扫手机浏览移动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