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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务院港澳办公室《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

【发文字号】 财外字[1986]第8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现将《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关于我常驻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赴港澳探亲问题的暂行规定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解决港澳地区内地派出人员夫妻分居问题的几条意见>的原则精神,港澳地区人员的配偶多数不能同时派出,为此,对配偶不在港澳的人员,采取配偶探亲的办法。现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配偶探亲办法,结合港澳地区的实际情况,对驻港澳人员的配偶探亲办法暂作如下规定。 一、常驻港澳地区人员,工作满1年后,每两年可安排配偶去港澳探亲1次,时间为1个月(不包括路途时间)。驻港澳人员仍可按原制度规定回内地休假。 二、配偶到港澳探亲的待遇: (1)探亲期间内地工资由原单位照发。 (2)往返路费由驻港澳单位报销。配偶不管其属何级人员,一律按乘火车硬座、轮船三等舱。 (3)在港澳一个月期间,补助生活费1500港元,报销临时性医疗费,住宿由港澳单位提供。其他费用全部自理。 三、驻港澳人员其他直系亲属到港澳旅游,费用自理。 四、澳门地区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五、此规定从1986年1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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