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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浙江省撤销鄞县设立宁波市鄞州区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函[200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撤销鄞县设立于波市鄞州区的请示》(浙政[2001]13号)收悉。同意撤销鄞县,设立宁波市鄞州区,以原鄞县的行政区域为鄞州区的行政区域。区人民政府驻鄞州路。 鄞州区的各类机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所需经费和人员编制由你省自行解决。
国务院 二00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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