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 现重申1985年1月11日印发的司法部[85]司发外字34号外事工作会议纪要和[85]司发教字317号院校对外交流座谈会的规定。请切实遵照执行。 下列对外交流事项必须报部审批: 1.联系派代表团(组)出国考察; 2.派学者出国讲学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代表团(组)采访或邀请外国专家来院校讲学; 4.我院校同外国院校、学术团体或其他组织签订交流协议; 5.我院校同外国的院校建立校际联系; 6.其他与外国交流需要请示的事项。 香港、澳门现仍由英、葡管辖,和港澳进行上述交流活动亦应报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