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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重申部属各政法院校对外重要交流必须报部审批的规定的通知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86]司发外字第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 现重申1985年1月11日印发的司法部[85]司发外字34号外事工作会议纪要和[85]司发教字317号院校对外交流座谈会的规定。请切实遵照执行。 下列对外交流事项必须报部审批: 1.联系派代表团(组)出国考察; 2.派学者出国讲学或参加国际会议; 3.邀请外国代表团(组)采访或邀请外国专家来院校讲学; 4.我院校同外国院校、学术团体或其他组织签订交流协议; 5.我院校同外国的院校建立校际联系; 6.其他与外国交流需要请示的事项。 香港、澳门现仍由英、葡管辖,和港澳进行上述交流活动亦应报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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