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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颁发部门】 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84]公安[审]116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干警实行岗位津贴的问题业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在职干警享受本岗位津贴。 二、岗位津贴的标准,每人每月平均九元。具体标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因病、因事请假缺勤,按日扣发岗位津贴;无故缺勤和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违反政策的,酌情停发当月岗位津贴;调离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干警,停发岗位津贴。 三、岗位津贴所需经费,随工资发放渠道支付,即工资由何处发放,岗位津贴就由何处开支。 四、本岗位津贴从一九八四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铁道、交通、林业等公安部门的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也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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