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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有关涉外公证事的复函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84]司公字第87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公证律师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四月十七日桂司公律字(84)第21号《有关涉外公证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港澳同胞回内地收养子女,被收养人的年龄,应以我部(82)司发公字第39号《关于为港澳同胞回内地申请公证出具证明办法的补充通知》规定的为准。 二、(略) 三、对于科技骨干因出国探亲或定居申办有关公证书,公证处应予办理。审批出国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公证处不必在办证上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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