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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律师司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受理的复函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84]司公字第5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公证处: 你处一九八四年三月五日(84)沪证发字第12号《关于无人继承财产是否由公证处继续受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处第一种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关于无人继承财产应由人民法院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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