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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国承包商派雇员来中国从事承包作业的工资、薪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84]财税外字第1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外国公司在中国承包工程作业,其作业场所应视为在中国设有营业机构。对其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属于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报酬,应当根据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居住时间是否九十天的征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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