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军队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0]72号文件、国务院国发[1981]4号文件和民政部、国家编委、财政部1981年4月13日《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对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机构的设置,通知如下: 一、在县(旗、市、市辖区)以上各级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别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两个办公室均设在各级民政部门。安置军队退休干部任务较小的,可按规定配备专职干部或兼职干部,负责管理军队退休干部的工作。 二、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是国务院批准下达、用于管理军队退休干部的专项指标。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所需专职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4号文件精神配备,不得占用管理军队退休干部的人员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