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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关于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机构设置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国务院退伍军人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已变更)

【发文字号】 国安[1981]2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为加强对军队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80]72号文件、国务院国发[1981]4号文件和民政部、国家编委、财政部1981年4月13日《关于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的精神,现对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管理机构的设置,通知如下: 一、在县(旗、市、市辖区)以上各级退伍军人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分别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和军队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两个办公室均设在各级民政部门。安置军队退休干部任务较小的,可按规定配备专职干部或兼职干部,负责管理军队退休干部的工作。 二、军队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的人员编制,是国务院批准下达、用于管理军队退休干部的专项指标。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所需专职人员,应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4号文件精神配备,不得占用管理军队退休干部的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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