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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农民可否担任兼职律师的批复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南省司法厅: 你省律师协会来函询问关于农民是否可以担任兼职律师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只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公安机关的现职人员不得兼做律师工作,没有排除农民兼做律师工作。为此,凡具备《律师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农民,按第九条规定的手续,取得律师资格后,可以担任兼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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