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对外国公司派技术人员来华提供服务的所得征税问题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81]财税外字第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凡是我同外国公司签订的合同,载明其来华专家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所得的,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我方支付的技术服务费,既有技术人员工资,又有其它费用,划分不清的,可由外国派遣专家的公司出具证明,按其来华专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