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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人事局关于解决少数军队转业干部要求恢复技术级别工资待遇问题的复函[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人事局

【发文字号】 国人[81]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18

【实施时间】 1970-08-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劳动部、人事部关于废止一批规章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88年5月7日实施日期:1988年5月7日)废止(原因:由国发[1986]135号文件代替)

江苏省人事局:
一九八0年十一月十日苏人四[80]84号函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对于个别原系地方技术干部参加人民解放军,入伍后改为行政级别,转业时按行政级别介绍到地方,现仍继续从事技术工作,其工资低于原技术级别工资的,如本人要求,经组织批准,可以恢复其参军前的技术级别待遇。从批准恢复之月起执行。过去差额不补。 二、原军队定的技术级别后改为行政级别,转业后不再恢复在部队的技术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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