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报请国务院批准,调整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抚恤标准,……。 为了更好地安排在乡革命残废军人的生活;在抚恤标准调整后,仍应做好群众优待的工作,继续贯彻“群众优待和国家抚恤相结合”的优抚工作方针。 休养院和分散供养的享受抚养金待遇的革命残废人员,其待遇低于调整后同级在乡残废抚恤标准的,可按在乡标准发给。 新标准从1978年1月开始执行。所需经费预算,送我部审批。 附件:
在乡革命残废人员残废抚恤标准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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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残 │ 特等 │ 一等 │ 二等甲级 │ 二等乙级 │三等甲级│三等乙级│
│数废├──┬──┼──┬──┼──┬──┼──┬──┼─┬──┼─┬──┤
│等│因│因│因│因│因│因│因│固│因│因│因│因│
│级│战│公│战│公│战│公│战│公│战│公│战│公│
││致│致│致│致│致│致│致│致│致│致│致│致│
│享受残废抚│残│残│残│残│残│残│残│残│残│残│残│残│
│恤人员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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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残废军人、残│520 │480 │460 │430 │260 │240 │196 │186 │100 │80│
│废工作人员、残废│││││││││││
│人民警察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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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战残废民兵民工│460 ││400 ││230 ││170 ││100 │80│
│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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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列残废抚恤金款数都是全年的数字。
(在乡三等革命残废人员从1978年1月起由发残废补助费改为长期抚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