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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优抚局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成员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内务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197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民政厅: 一九六一年六月六日(61)民优字第079号函收悉。关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成员牺牲、病故后的抚恤问题,经与农垦部人事局联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成员已经集体转业,并且办理了复员转业手续,关于他们的牺牲、病故抚恤问题,应按事业、企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抚恤办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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