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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复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和试用期问题


【颁发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60]中劳薪字第3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197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内蒙劳动局: 关于退伍军人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和是否需要试用期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国务院一九五七年七月二十九日议字34号的有关规定,他们在服兵役期间以及超期服役期间的军龄,都可以计算为本工作单位的连续工龄。至于试用期,他们退伍后直接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的,不需要试用期;如果退伍后即还乡,又被企业吸收参加工作的,根据我部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五日发各地试行的《关于劳动力招收和调配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一般应是合同工,也不需要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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