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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复贵州省劳动局关于学徒因工死亡后是否发给抚恤费问题


【颁发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

【发文字号】 [60]中劳薪马字第0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197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一月七日(60)省劳险字第一号来文悉。学徒因工死亡后,企业行政应当对其家属加以慰问并发给一次性的抚恤费,其数额由企业行政酌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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