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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加入朝鲜国籍后的换证和抚恤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7

【实施时间】 1970-08-17

【效力属性】 有效


辽宁省革命委员会民政局: 1972年12月5日来文收悉。关于革命残废军人加入朝鲜国籍以后的换证和抚恤问题,经与外交部研究,答复如下: 现持有“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的残废军人,经批准加入朝鲜国籍以后,仍侨居我国的,对他们的换证和抚恤问题,我们意见:已经享受朝鲜政府抚恤的,我国即不再换证和抚恤,但要向本人解释清楚;对没有享受朝鲜政府抚恤的,仍由我国给予换证,继续抚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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