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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曾经自首、叛变人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内务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64]内人工字第82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197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人事局: (64)福字第392号函悉。关于工作人员曾经自首、叛变的工作年限计算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自首、叛变以前的工作时间均不计算工作年限;但仅有自首行为而未叛变也没有其他危害人民罪行的,自首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一般工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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