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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具体规定[失效]


【颁发部门】 财政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1970-08-16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月30日实施日期:2003年1月30日)废止 根据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务院批转的《关于改进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的规定(草案)》第十二规定:“为了适应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事业发展的需要,国家每年在计算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收入分成比例或补助数额时,按照上年的经济建设事业费、社会文教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及其他事业费(不包括基本建设拨款和流动基金)的支出决算数,另加5%的机动资金”。现将计算民族自治地方5%机动资金的支出项目和范围,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建事业费:包括工业、农垦、 农牧业、林业、水利、 水产、气象、交通、粮食、商业、城市公用、测绘和其他经济建设事业费等。 (二)社会文教事业费:包括文化、教育、科学、通讯和广播、体育、卫生事业和抚恤救济费等。 (三)行政管理费。 (四)其他事业费:包括工业、交通、农垦、拖拉机站、水产、......和文教企业的四项费用;地质勘探费和其他支出。 除以上各项支出外, 因灾追加的特大防汛、 抗旱经费;自然灾害救济费和医药救济费;以及支援人民公社投资、水库移民建房、......职工办农场、拖拉机站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等项支出, 有些是属于临时性的开支, 有些是属于基本建设和流动资金性质的开支,有些是属于基本建设和流动资金性质的开支,因此,均不应包括在计算5%机动资金的支出数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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