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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检察、法院、公安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食油补助的联合通知


【颁发部门】 公安部/粮食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63]粮油字第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197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劳动部、财政部、商业部、公安部“关于解决公安、检察、法院部门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保健津贴、营养补助的联合通知”下达后,有的地区反映因该联合通知没有粮食部会签,食油补助至今未获解决。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安、检察、法院部门的法医、毒物化验人员,工作中经常接触各种腐败尸体和毒物、毒气,很容易受菌、毒侵袭感染,影响身体健康。为了保护法医、毒物化验人员的身体健康,应给予食油补助。 (二)补助标准,应根据省、市、区人民委员会具体规定并参照当地传染病院医疗人员保健营养标准,售予食油。供应手续,由检察、法院、公安部门开具证明,经粮食部门审核发证或发票供应。 (三)对法医、毒物化验人员尚未补助食油的地区,自一九六三年九月份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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