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发部门】 内务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内人干一字第294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197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龙烟钢铁公司焦化厂: 一九五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由部队转业地方工作而享受保留工资待遇的干部,在他们退职时,基本工资和保留工资应合并计发退职费;如系退休,退休后的退休费则只能按基本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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