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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务部关于军队儿童教育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抚恤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内务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6

【实施时间】 197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62年3月29日[62]财字第496号联合公函收悉。关于军队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子女小学的工作人员的死亡抚恤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凡经军区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子女小学,它们列入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可以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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