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62年3月29日[62]财字第496号联合公函收悉。关于军队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子女小学的工作人员的死亡抚恤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凡经军区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子女小学,它们列入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可以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 此复。
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1962年3月29日[62]财字第496号联合公函收悉。关于军队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子女小学的工作人员的死亡抚恤问题,我们基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凡经军区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子女小学,它们列入编制的正式工作人员死亡以后,可以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工作人员伤亡褒恤暂行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