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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为赌博提供的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的批复[失效]


【颁发部门】 公安部

【发文字号】 [1989]公[治]字75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公安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06年3月1日)废止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厅:
你厅《关于在查处赌博(治安)案件中使用机动车辆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能否予以没收问题的请示》(宁公办〔1989〕6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人大法工委,现答复如下: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和公安部《关于没收、处理违反治安管理所得财物和使用工具的暂行规定》,对赌博时所使用的赌具,不论其价值高低,均应没收。为赌博提供交通工具(如小汽车)以及场所(如房屋)等条件的,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行为人应给予治安处罚。但交通工具、场所不是赌具,不应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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