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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劳动部、人事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台胞职工赴台探亲路费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财政部/人事部(已撤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已撤销)/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发文字号】 [89]财文字第3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人事厅(局)、(劳动局、人事局)、台湾事务办公室: 为了促进海峡两岸人员往来,推动祖国和平统一事业的进程,凡符合探亲条件的台胞职工,经批准赴台探亲,除按有关探亲待遇的规定办理外,对经香港去台湾探亲的路费,如确有实际困难的,可由台胞职工所在单位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1989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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