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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各大军事单位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处的复函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 今年7月19日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1989)军律字第02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设立沈阳军区、北京军区、兰州军区、济南军区、南京军区、广州军区、成都军区、海军、空军、第二炮兵、总后勤部、国防科工委军事法律顾问处,其性质、任务和工作职责按司法部、总参谋部《关于军事法律顾问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确定。 今后军队其他单位还需设立军事法律顾问处的,由解放军军事法律顾问办公室审批,报我部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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