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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能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问题的答复[失效]


【颁发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 工商合字[1989]第123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2年7月4日实施日期:1992年7月4日)废止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川工商函字<1989>40号请示收悉。现就请示中关于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能否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的问题答复如下: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缺乏独立承担财产责任的能力。因此,除非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这些企业和经营单位对外不能直接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而只能根据它所归属的法人的明示授权,并以该法人的名义签订。由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责任,均应由它所归属的法人享有或承担。 对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它未经所归属的法人事前明示授权或事后明示追认,而以该法人的名义所签订的合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确认为无效。
一九八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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