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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公证司关于不宜办理“安乐死”公证事项的复函


【颁发部门】 司法部

【发文字号】 [89]司公字第57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你处皖司公(1989)018号《公证机关能否办理“安乐死”公证证明的请示报告》收悉。关于能否为病人的“安乐死请求书”办理公证证明,经商有关部门认为,我国对“安乐死”尚无法律规定。所以公证机关不宜办理无法律依据的“安乐死”方面的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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