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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颁发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能源部: 你部1992年2月20日能源安保〔1992〕158号“关于协调解决吉林省环保局征收电厂冷却水排污费问题的函”收悉。现就文中提出的问题函复如下: 一、我局正拟会同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制定全国统一的污水排污费收费标准。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征收污水排污费标准。 二、向外环境排放的电厂间接冷却水,如确实没有增加其污染物浓度和种类,则不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五条规定“缴纳排污费”的范畴。 三、我局已将你部来函中提出的问题函告吉林省环境保护局,请吉林省环境保护局与吉林省电力局协商解决,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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