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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高级专家暂缓办理离退休期间的工薪收入免税问题的批复


【颁发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发[1992]170号

【颁发时间】 1970-08-19

【实施时间】 197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税务局: 你局沪税政二(1991)231号《关于对部分学术界、艺术界人士的工薪收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发〔1983〕141号《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办发〔1991〕4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杰出高级专家暂缓离退休审批问题的通知》精神,对按国家规定达到离休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且经相应级别机关批准,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的,其在延长期间的工资、薪金收入,可持批准文件,报税务机关审核后,视同离、退休工薪收入予以免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其他各项应税收入,应照章征税。 本规定从1992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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