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做好2005年度对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持证单位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省管局)在年检工作中,应坚持便民、优质、高效的原则,管理与服务并重,优化年检环节,进一步规范年检程序,提高年检工作效率,积极为电信业务经营者服务。要通过年检工作,加强对电信业务市场运营状况的监测,收集数据、分析情况、指导市场,引导市场理性、健康发展;对发现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坚决依法停止其经营资格,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为电信业务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为方便经营者参加年检,各省管局在年检期间,应当通过互联网网站等媒体设立年检专栏,及时公布下列有关年检内容,接受经营者的咨询和情况反映: (一)有关年检政策规定; (二)有关提交年检材料的具体要求,包括年检报告的表格模板及填写要求、年检材料提交地点、联系方式及时间要求等; (三)年检结果公布,包括年检合格、年检整改及年检注销经营者名单(含经营者名称、经营许可证编号、许可经营的电信业务种类及地域覆盖范围、年检注销或整改原因等);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年检内容。 三、本着便民、服务和高效的宗旨,本次年检对有关年检材料进行了格式化。各省管局应按照我部提供的统一格式,指导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相应分支机构按要求报送在当地的年度检查材料;参照我部提供的参考格式,结合当地管理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有关内容,制定本省(区、市)范围内经营的经营者需报送的年检材料格式,并指导经营者按要求报送。有关统一格式和参考格式请详见我部网站2005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专栏。 四、各省管局开展年检工作时,要按照《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关于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电信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对经营者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开展必要的实地抽查。 五、各省管局应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评定年检结果。对违反《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现行法规有关规定的经营者,各省管局应及时向其发出《年检整改通知书》,具体指明整改问题和整改要求,责令其在30日内解决存在的问题,完成整改。遇有特殊情况,可考虑适当延长其整改期限。 六、各省管局在依法实施年检期间,对国务院新闻办、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保密局等相应部门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分工,就其主管的专项内容对相关经营者做出“取消专项服务资格”或“关闭网站”行政处罚并提出相应年度审核意见的,你局应据此依法取消该经营者相应服务项目或注销相应业务的经营许可,同时通知相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该经营者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 七、通过年检,各省管局应及时清理和依法注销不具备继续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并注意结合各项业务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经营者做好用户善后处理工作,维护用户权益,保障社会稳定。 八、为倡导诚信规范经营,强化企业自律意识,在本次年检结果记录基础上,各省管局应注意整理有关年检记录并按照我部规定格式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信誉记录数据库。 本次年检将在建立电信业务经营者信誉记录数据库,细化和明确有关规定等工作基础上完善对持证单位的信誉管理。对有被责令限期整改、被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等记录的,将在后续的电信业务市场准入和日常管理中依据信誉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九、各省管局要重视年检数据分析工作,掌握当地电信业务市场年度经济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按时向部报送相关信息,报送格式请详见我部网站2005年度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年检工作专栏。 (一)2006年4月1日以前报送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在当地相应机构的年度检查结果。 (二)2006年5月15日以前报送所辖地区数据统计及年检工作总结报告。 十、为便于我部与各省管局及时沟通年检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各省管局确定一名具体负责同志作为本次年检工作的联系人,并于2006年1月15日前将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报部电信管理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谢光权 联系电话:66012301 电子邮箱:xieguangquan@mii.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