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90号)的有关规定,音像制品市场管理职责划入新闻出版总署。经研究,新闻出版总署决定开展全国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范围 参加此次审核登记换证的单位为领取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限内)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二、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时间 此次审核登记换证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到2009年12月底结束。 三、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组织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全国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所辖中外合作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地方性音像制品连锁经营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各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所辖音像制品零售、出租单位的审核登记换证工作。 四、审核登记换证工作需报送的材料 (一)《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见附件,可从新闻出版总署网站www.gapp.gov.cn下载,由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填报)。 (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自查报告。主要包括:执行国家有关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情况,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条件,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奖励和受处罚情况,组织及参加培训情况,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音像制品市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建议等。 (三)《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副本的原件和《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复印件(限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 上述材料一式四份,待完成整个审核登记换证程序后,由新闻出版总署,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以及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分别留存一份。 五、审核登记换证工作的程序 (一)凡参加此次审核登记换证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按本公告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写出自查报告,填写《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并于2009年9月前将有关材料报送到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在此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门将组织本辖区内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开展2009年度音像制品管理法规制度的培训。 (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将于2009年12月15日前对通过此次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予以换发新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该单位取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资格。对不符合《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和《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有违反音像制品市场管理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的单位,将暂缓通过审核登记,暂不换发《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9年版)。暂缓审核登记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应认真进行整改,待问题得到解决后,写出申请,报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重新办理审核登记换证。 未通过此次审核登记和未按本公告规定时间报送审核登记材料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不得继续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动,原文化行政部门核发的《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于2009年12月底作废。 各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要按照本公告要求认真准备有关材料,准确、翔实填写有关数据,并按时向所在地县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送。 特此公告。 附件: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单位2009年审核登记表